3月13日、3月19日,利津县人民法院、广饶县人民法院分别对市地震局申请执行我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某学校地震行政处罚案件作出终审裁定。法院对市地震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责令两家建设单位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缴纳10万元罚款并加处罚款。这是我市首次对未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也是我市首次以法院强制执行方式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2007年,市地震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的工程和某中学建设的学生宿舍楼,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地震局向建设单位下达了《地震安全性评价通知书》,后经多次督促,两家建设单位均拒不执行。2007年6月6日,市地震局对两家建设单位分别作出了罚款10万元,责令其在15日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行政处罚决定。两家建设单位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仍置之不理,拒不履行,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于是,市地震局分别将其诉之法院。(刘剑 初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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