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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十年未过户 诉至法院获支持

2019-07-10 17:43: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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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东营7月10日讯(记者 杨瑞雪 通讯员 胡星红 刘楠)近日,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08年12月24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杨某将油田某小区房屋的购房房号以13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所有购房款由王某支付,王某入住后,自行按物业管理规定装修、居住,办理过户时杨某须及时通知、积极配合王某完成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王某承担。2010年,王某领取房屋钥匙并装修后居住涉案房屋至今。2012年,王某得知涉案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后,将办理产权证所需的费用交付给杨某。2018年初,杨某称要收回房子,王某遂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杨某拒绝协助。王某迫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某协助原告将该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并由原告继续居住使用。 

  被告杨某称,涉案房屋系胜利油田内部职工住房,合同签订后由于胜利油田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导致涉案房屋至今无法办理过户;同时因涉案房屋无法过户的事实致使被告在合同签订后至今10年间丧失多次油田内部职工购房的机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如继续履行合同,对被告不公平,且现实是涉案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由原告王某出资购买涉案房屋且已实际取得涉案房屋居住至今,并持有购房市场准入证,符合在油田住房交易市场购房的条件,故该合同为有效协议。杨某在签订合同时即以放弃一定的权利为对价以取得王某支付的13000元转号费,其因此可能承担的交易机会损失已经以收取转号费的方式取得了补偿,且补偿金额亦系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协商一致所确定,故杨某所称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会导致显失公平不能成立。现涉案房屋已符合变更登记的条件,被告杨某理应协助原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

责任编辑:杨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