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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对唐某等3案4被告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集中宣判

2023-12-25 18:02:35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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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2月25日讯 12月25日下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对唐某等3案4被告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集中宣判。

  原告陈某与被告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唐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86.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3.2万元。判决生效后,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陈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唐某达成和解协议。后因唐某未履行和解协议,该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中唐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于2021年10月12日对被执行人唐某采取拘留措施。并于执行中查封其名下车辆3辆,扣押车辆1辆,但唐某拒不提供其名下车辆下落。另查明,唐某借用资质承包工程,工程款项约188万余元,并未用于偿还陈某借款。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供了担保,同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原告东营区某公司与被告苟某某、钟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1458号、1459号、1460号三份民事判决,均判定涉及的相关债务以被告人苟某某、钟某某所有的位于莒州路31号33幢102室的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以上述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东营区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除上述抵押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8月12日,东营区某公司与高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转让上述判决书项下全部债权。2019年11月18日,该院裁定变更高某为申请执行人,并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2020年7月31日,该案恢复执行,2020年9月10日,该院裁定拍卖涉案房产。流拍后,申请执行人高某请求以物抵债。2021年6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苟某某、钟某某逾期未履行和解协议,该院分别于2021年11月5日、2022年3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苟某某、钟某某发出限期迁房公告。但被执行人苟某某、钟某某拒不迁出涉案房屋。另查明,刑事立案较长时间后,2023年7月30日,苟某某、钟某某将涉案房屋腾空后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苟某某、钟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苟某某、钟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均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均具备自首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在刑事立案后,自动履行义务,将涉案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具备的自首、自动履行了腾空交付房屋的义务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决定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张某某与中大某公司、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经华某公司申请,2017年10月11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执行回转,并于同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张某某及时履行应尽义务。后因张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3月15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1月9日该案恢复执行,裁定被执行人张某某向华某公司返还已取得的财产506.40万元及其孳息。后因张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司法拘留2次。上述案件审理及执行过程期间,张某某于2017年将其实际拥有的多辆机动车、自有并居住的时代康桥3幢1单元101室房产先后过户到他人名下;于2019年至2021年将新购买的用于自己经营使用的多辆机动车全部登记在他人公司名下;将其经营的东营区某商行收款账户变更为他人账户,持续不断地转移财产、隐匿收入,以逃避法院对其财产的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华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另查明,2023年3月8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东营市公安局移送该案线索,同年3月10日东营市公安局指定该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管辖,同年4月8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在该案审理过程中,2023年12月7日张某某与华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12月9日张某某家属代其向华某公司偿还人民币100万元,华某公司出具说明表示希望对张本某某从轻处理。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内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转移、隐匿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亦可从宽处罚;其到案后对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理,以上情节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闫洪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