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开发区金基·御景豪庭项目被疑“无证预售”

2019-11-18 09:47:00 来源:山东商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11月18日讯 近日,有市民刘女士向本报记者反映:位于东营市经济开发区的金基·御景豪庭项目,在未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便“公开认筹”,进行预售。为了解此事的具体情况,记者进行了采访。

  市民反映: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开认筹?

  刘女士告诉记者:金基·御景豪庭项目于9月21日开展交“5万抵6万”的认筹活动,认筹的楼号为1#、2#、3#、5#、6#五栋楼,若后期选不上房子认筹金可退。并给记者提供了写有“认筹金”字样、并盖有开发商(东营新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金基·御景豪庭认筹协议书等相关资料。

  记者调查后发现该项目确有针对1#、2#、3#、5#、6#五栋楼的认筹活动。该项目上述五栋楼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此记者于10月17日采访了相关部门。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只有2#、3#有预售许可证

  记者通过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查询后得知:截止到10月17日,金基·御景豪庭项目只有2#、3#两栋楼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未给与任何回复

  17日,记者采访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的袁主任,并给其出示了相关资料(金基·御景豪庭认筹协议书、认筹金收据、当日认筹流程),其表示调查后回复记者。

  22日、23日、24日记者多次电话联系,均未得到建设局回复。

  截止到记者发稿前,仍未收到任何回复。

  相关法律规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本报记者)

    新闻热线: 0546-7167456 15315466006

    投稿邮箱: sdnewsdy@163.com

责任编辑:陈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