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前要看看!东营发布网购消费“八提示”“八警示”

2019-11-01 16:45: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鲁网11月1日讯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临近,各大电商纷纷推出了“限时抢购”“爆款秒杀”“巨惠特卖”“购物返现”等各类促销活动,吸引消费者参与。为了提醒市民谨慎购物,理性消费,远离各种网购“套路”,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网购消费“八提示”“八警示”。

  ■提醒消费者:尽兴购物的同时注意网购风险 科学理性消费

  市市场监管局向网购消费者提出“八提示”:

  1.谨防网络欺诈。尽量选择经营规模较大、信誉等级较高、消费者评价较好的正规电商,谨防钓鱼诈骗网站。尽量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不与卖家私下约定交易方式,不轻信、接受任何直接汇款至个人账户的理由和要求。

  2.谨防“鱼目混珠”。网购时无法看到实物,极易出现货不对板、假冒伪劣等问题。微信朋友圈买卖风险难控,更易出现假冒伪劣商品,私下交易难以维权;电商专供商品可能质劣价低。要慎重选择商品,下单前一定要对商品进行详细了解,货比三家,注意查看商品的技术参数和相关说明以及商品评价,避免购买到不合格的商品。

  3.谨防价格猫腻。“双十一”期间,电商往往以降价、打折、满减、送赠品、抽奖等方式吸引消费者,但有些商家会“先涨价再打折”,诱导消费者购买,有些商品打折后甚至比活动前价格还高。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轻易被所谓的低折扣迷惑,防止价格猫腻。要了解优惠券的使用范围和时效,碰到虚假特价、商品超售等情况,要保留截图,以便维权。

  4.谨防促销陷阱。“双十一”期间,促销活动内容更加丰富,“打折”“优惠”规则更加复杂。部分电商促销“暗藏陷阱”,比如限制使用地区、限制使用时段、限制叠加使用等,未能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介绍相关优惠信息,引起消费者误解。要关注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动及促销规则,不要盲目支付定金,定金一旦支付,不可退,下单前要确认商品是否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围。收货时发现货物有损坏或货单不相符时,要注重保留证据,拒绝签收。

  5.谨防冲动消费。消费者在购物前先列购买的物品清单,对照清单按需购买,以免造成浪费。不要盲目购买不必要的商品,更不要被“优惠”“折扣”“便宜”“返现”等宣传活动冲昏头脑。

  6.谨防刷单炒信。要提防不法电商通过刷单炒信蒙骗消费者。单纯因为高销量而选购,往往容易上当。如果一件商品销量很大、评价无几,就要留神是否因退货率高造成;如果一件商品的评价内容中充斥着清一色的长段文字好评、内容大同小异,就有虚假好评的嫌疑。消费者可着重查看“买家秀”,即带有商品实拍配图的评价,中、差评内容可能更有参考价值。

  7.谨防“微商变危”。目前,微信、朋友圈、群购物等“微商”这种新型交易方式给一些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但由于监管制度、手段不健全,再加上朋友圈的买卖属于私下交易,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存在较大隐患。消费者在选择微商购物时,要注意微商也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一定要仔细甄别“微商”营业资格信息、个人信息和产品信息,可先从品牌的相关官网了解产品的具体信息,并尽量采取当面交易的方式,仔细验收商品后再付款。

  8.谨防维权无门。要索要发票或收据,对商家宣传、聊天记录、订单详情做好截屏,以防不良电商私自取消订单、更改活动规则,导致个人权益受损。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要第一时间与卖家或购物平台联系解决。仍无法解决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或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消协组织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投诉。遭遇骗子、钓鱼网站时,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示电子商务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诚信经营 明确标明到手价

  市市场监管局也向电子商务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发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八警示”:

  1.电子商务平台应当落实好网络安全保障义务,加强促销期间的各类监控,平台聊天工具内存在的有毒链接,应提醒消费者。

  2.电子商务平台应积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切实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如需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3.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发布的促销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天猫的“价格雷达系统”确保了“双十一”期间的商品到手价为最近3个月最低,虚抬价格的商家将被立刻清出活动会场。其他电子商务平台也应建立相应价格保护机制,以此来让消费者买得放心。

  4.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在商品展示页明确标明到手价,勿混淆价格概念。

  5.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从方便消费者使用,带给消费者实惠的角度出发设计各类优惠规则,明示红包或优惠券的使用条件、方法和期限,不得以发送红包、优惠券等方式误导消费。

  6.电子商务经营者不能刻意混淆“定金”与“订金”的概念,应在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定金”预售规则,不得误导消费者。

  7.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备足货源,确保促销期间商品的供应,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更不应该故意用“特价”为幌子误导消费者。经营者若因订单增多导致发货延迟,应在交易之前与消费者进行协商约定,主动告知确定的发货时间,而不是虚假发货。

  8.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坚持依法经营,加强诚信自律,规范促销活动,加强消费维权。严格按照《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消费维权制度,落实“七天无理由退货”等法定义务,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畅通消费维权渠道,提高维权效率。

 

责任编辑:陈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