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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建立司法税务联动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021-08-06 16:59: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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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8月6日讯 为持续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保障税收债权依法清收,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东营区人民法院与东营区税务局联合出台《关于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并召开新闻发布会。

   

  该《实施意见》立足破产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结合破产案件办理和税收征管现状,与区税务局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在区税务局内部广泛征求意见,向东营辖区内管理人进行调查研究,历时六个月时间,对《实施意见》操作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多次论证,通过多次联合座谈、调研,并在学习外地先进地区经验基础上最终达成破产涉税问题的共识。

   

  

  《实施意见》共八个部分,围绕破产涉税服务事项、破产受理优惠涉税事项、税收债权申报涉税事项、破产财产变现涉税事项、破产程序终结涉税事项、法院与税务部门的协作机制进行了详细地规定。一是首次明确了破产资产整体拍卖、变卖情形下以何种标准计算缴税以及缴税如何分项计算;二是首次明确管理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提出破产企业欠税款与多缴税款进行抵销;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破产企业所得税处理,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减免,破产重整、和解税收优惠,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殖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真正降低破产成本;四是进一步明确税收债权申报及争议处理方式,税务机关与管理人之间就税收债权产生的争议法院介入调解处理;五是进一步明确破产财产处置税费缴纳不限制双方的约定,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但纳税主体不变。六是进一步明确管理人就企业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申报后,税务机关按规定即时解除非正常户,不再要求管理人交纳罚款后解除非正常户;七是进一步明确重整企业进行纳税信用修复的相关程序,助力重整企业纳税正常经营及后续发展;八是进一步明确税务注销的便利,管理人持法院终结破产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得要求额外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或以有未清偿税款、滞纳金、利息等为由拒绝。

  《实施意见》建立起府院联动机制下人民法院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研究解决破产企业涉及税务的各类问题,服务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力地推进东营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再升级。 

责任编辑:陈吉全